老师好,总局新发布的2017年16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请问,
1.普票上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货人地址,电话,账号等。
2.对于开给境外 的0税率普票(出口发票)上,对方是没有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的,如何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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