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总局新发布的2017年16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请问,
1.此规定是否只适用于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之前开具的发票不予追究?
2.如果公司打算在7月入账的发票,是在此前开具的,只有公司抬头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