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
我们公司在国内作研发,每个季度向香港公司(关联公司)收取这部分相应的服务费,因为今后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是在香港的。请问,在国内向香港收取的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是否可以免税?是否属于2016年第29号文中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