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9)第50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这样我们和税局就有了分歧,税局认为个人部分也应该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构成部分,代扣境外的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这部分我们是以人民币方式支付给个人的,而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代扣个人所得税,不应包含在内。
这是上一个问题,你们专家已经电话回复了,有一个问题,我们如何认定所支付的外籍专家的个人费用和支付外籍专家公司费用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技术服务费,能否提供此方面的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