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某品牌的合作系采税前损益平分模式,双方每半年就涉及该品牌业务的部分结算损益,获利较少的一方将透过提供市场咨询服务的方式获得补偿金额,确保双方调整后的税前损益能达成一致。
因为管理报表需尽可能地反映当期实际的经营绩效,并且我方暂时处于亏损较多的状态,因此我们每月会先行预估依损益平分机制对方需支付给我方的金额(true-up amount),并在管报中体现调整后的事业利润;但由于上述的true-up amount其实不会真的每月发生(每半年才结算一次),并且金额暂时无法确定,依照一般会计原则,我们其实无法每月在税报中进行此笔收入的“预提”,因而导致管报/税报上一直都会有所差异。
对此想请问您从税务角度而言是否存在合法合规的方式得以提前认列收入(暂不缴纳流转税),并消除上述的管报/税报差异?
以上,还请拨冗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