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1) 按税法及相关规定,雇主责任险的保费及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集体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在5%以内是不是都可以税前扣除?请问对实操中税局不让认可此类扣除有什么建议、经验可以分享?谢谢
2)对于财险,集团公司统一通过保险代理安排投保方案, 部分险种由本地保险公司承保,国内公司直接支付向本地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费。 另外, 部分责任险( 如董事责任险等)及附加财产险由总部向国外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集团内所有企业, 相关保费按一定比例分摊给集团内各企业。
请问国内企业承担并支付的这部分在国外投保产生的保费及国外第三方保险代理的服务费是否可作为财险保费税前列支?现行税法及相关规定对此扣除是否有任何限制 (除转让定价政策及问题)?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