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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缴纳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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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您们好!
甲方和乙方(房东)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是超过1200元/平方米由甲方承担,但并没有约定租赁期满后房产会由甲方承担。甲方根据会计准则-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90%)判断为融资租赁,并且也通过了四大事务所的审计。请问,缴纳房产税时,是否可以按照融资租赁从价计税?税法上的融资租赁判断方法和会计上的是否一致?有没有法规条文?谢谢~~
7年前提出
融资租赁的定义,税法和会计一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7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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