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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需赔偿国外客户所产生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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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出口货物到巴西的集团内部A公司,出口享受免抵退税,已经完成收款收汇核销。但最近发现有几个批次的货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
方案一:巴西A公司不退货,直接到当地销毁质量有问题的货物,我公司支付赔偿款(赔偿款包括返还之前已收的货款、报废费用及客户的损失)
方案二:巴西A公司把货退到香港,我公司委托货代进行报废处理,我公司支付赔偿款(赔偿款包括返还之前已收的货款及客户的损失)
方案三:巴西A公司把货退到中国,我公司进行报废处理,我公司支付赔偿款(赔偿款包括返还之前已收的货款及客户的损失)
以上方案,在处理税务方面,是否有不同,同时请解答以下问题:
问题1:对于这次报废而已经享受免抵退税的货物,是否需要做负数处理?
问题2:我公司支付这笔赔偿款给巴西A公司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应该参照非贸项目付汇的那条?
8年前提出
企业您好,陈建老师答复如下:
您好!根据描述,此问题概括如下:
境外客户已经支付全额货款,配件运抵境外目的地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境外客户提出少支付有质量问题配件的货款,因此境内企业需向境外客户支付赔偿款。
解答:
如货物已经没有退运价值,从企业成本负担角度考度,可选择第一个方案,如此,此问题将不再属于退运问题,不再适用退运流程,可参照(国税总局2013年30号公告)附件3的第二点,“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按照视同收汇处理,出口退税不受影响。
企业所述跨境支付赔偿款属于贸易项下的支付,无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问题,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陈建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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