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主营业务是免所得税及增值税的.
公司原来销售产品是按照出厂价销售不问客户收取运费。现在公司从成本角度考虑,决定要将运输发生的成本也让客户承担。所以决定将来按照到厂价格进行销售。 当然如果客户愿意自己派车来提货的,我们依旧用出厂价格销售。
我们计划新的销售合同提供2个价格,即出厂价和到厂价。看发货时客户如何决定是自提还是让我们公司安排。
我们的问题是,对于按照 到厂价 进行销售的情况,发票如何开具,发票主体内容这里还是有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备注里是否能标注“到厂价”的字眼,因为有些客户要求发票上要注明是到厂价,这样他们内部可以知道为什么价格高了。
那对我们公司来说,这样开具发票是否有风险,税务局是否会认定我们的销售不能免税,因为包含运费了?
除此之外,请问老师有其他好的建议吗? 非常感谢!
8年前提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所以,如果运费是你们承担的,发票是开给你们的,那么这个运费应该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和货款一起算作销售额,既然你们销售时免税的,那么也是可以免税的。
备注里可以注明。
8年前回复
******
公司主营业务为免所得税的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是,有一部分农产品是回购业务。有如下疑问:
1.请问针对这一部分回购农产品的销售是免所得税的吗?如果不免,征税依据是销售收入减回购成本吗(此回购成本能包含公司日常销售和管理费用吗)?
2.如果不免税,在季度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回购业务的收入和成本是否要单独列示?
3.如果公司前期处于亏损状态,主营也是免所得税的,回购业务的净利润还能弥补亏损吗?
8年前追问
能不能描述一下回购业务具体是什么情况?如何和农民签订的合同?
8年前回复
******
谢谢!
我们的回购业务是指我们的合资场生产的产品,我们购买过来,卖给客户,我们付给合资厂回购款。回购合同是我们跟合资场签订的。
8年前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