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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总部授权国内OEM工厂生产鞋底,中国公司从OEM工厂通过国内人民币交易,或者从OEM工厂的离岸关联方进口鞋底;同时海外总部也授权越南OEM工厂生产鞋底,中国公司从越南的OEM工厂进口鞋底;然后销售给国内客户,或者出口其他国家。
中国公司按销售额的5.5%向海外总部支付商标使用费,和专利使用费。
问题如下:
1. 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不是要计入完税价格交关税?
2. 如果要交,什么时候交?
3. 如果在采购环节交,那我还没卖,不知道销售额,我按什么标准交?
4. 国内交易的采购,根本没有报关,那我怎么去交?
5. 从越南进口根据东盟协议免关税,那是不是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也不用交关税?
6. 还有一种是转口贸易,就是中国公司在香港FOB买货,同时在香港FOB卖货销往其他国家。按照规定,转口贸易不交关税也不交增值税。那么是不是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也不用交关税?
最后一个问题是,目前中国公司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要预提所得税,也要交增值税。那么按照以上问题所说,如果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交关税,那么采购环节也交增值税。这么一来是不是增值税就重复交了?
不好意思,问题较多,也有点复杂。谢谢老师。
8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