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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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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文第27条应该对应财税[2013]37号文第24条,问题 1)就此条的内容是否可以理解为有形动产的租赁(非专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管是否有免税收入? 2)新的文中只包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问题1)的理解是对的,那就是说从5月1日起,有形动产的租赁费进项税额在有免税收入的情况下需要对应的做进项转出,而不动产(办公室租赁费)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管是否有免税收入?
谢谢。
8年前提出
企业您好,针对问题1:我们的意见是有形动产的租赁(非专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如果是用于免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有形动产租赁,其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抵扣。
针对问题2:办公室租赁费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管是否有免税收入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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