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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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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5.1之前的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请问如果一个项目,现在选择了简易办法,但之后又签订了一个变更合同,这个变更合同能否选择一般方法?
8年前提出
企业您好:财税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一节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另,关于简易征收办法的选择,您可参考财税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有关规定作为参考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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