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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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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司通过银行向关联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请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在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的情况下,是按照利息收入/1.06*0.06计算还是直接*0.06。同时请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开具专票还是普票?接受方应该是不能抵扣的对吧?
2)我司也同时向海外关联公司借钱,贷款期间是2016.1-2016.6,请问是否需要分两段分别缴纳增值税(5-6月)和营业税(1-4月)?另外在适用增值税的情况下,计税公式到底是/1.06还是不用呢?我司拿到代扣代缴凭证是否不得抵扣?
8年前提出
关于委托贷款,现有的营改增法规都未明确提及,以下为我们目前的理解,供参考:
1)利息作为含税价处理。需要开具发票,接受方不能抵扣。由于不能抵扣,是不是应该开普票目前政策不明。
2)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税公式同上,不能抵扣。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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