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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关联企业的劳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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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联企业的怎么定义?
符合关联关系表中的关联类型,但是交易金额不超过亿元,是不是可以不披露填写关联往来报告?
2.关联企业的交易分为购销货和劳务两部分
如果境外关联企业提供了劳务支出,这是属于非贸付汇范围,是不是要按实际账载的发票金额在汇算清缴中填列?还是说按在汇算清缴前已经支付,并代扣代缴税金的发票填列?
3.如果都不填列,有没有问题?
8年前提出
1.具体定义参照国税发[2009]2号,达到标准必须披露,不管交易金额多少。
2.劳务表中按发生‘额填写,对外支付表中按实际支付’额填写。
3.这是合规性问题。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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