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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36号文的规定,银行同业之间的利息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那请问如果企业存钱到银行,,这个利息收入免税吗,如果不免税,我司是否需要给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根据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收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请问,我司向银行贷款,我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属于上述相关费用吗,如果属于,那么是否我的贷款利息支出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3、 我司与银行直接委托贷款合同,委托银行贷款给我司的关联企业,并支付银行一定的手续费,我司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借款方支付给银行,银行再支付给我司,银行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签订的合同是我司和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银行和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请问如果要开票,是否我司只能开票给银行,不能直接开票给借款方?
4、 请问5.1号营改增以后,企业的理财利息收入,不管银行回单上写的是利息收入还是理财收入,是否都要全部缴纳增值税, 如果要缴纳增值税,银行是否要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