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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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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设立在上海的生产型企业,在外省市有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否可以通过总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的分配比例缴纳?
8年前提出
是否独立核算不作为是否就地缴纳所得税的标准。请参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的规定,对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如有销售职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票和申报缴纳增值税,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建议建立独立的账套核算。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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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有销售职能,独立开票和申报增值税。那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应该按分配比例就地缴纳的对吗?
8年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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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有销售职能,独立开票和申报增值税。那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应该按分配比例就地缴纳的对吗?
8年前追问
是的,要按照比例向当地分摊缴纳所得税。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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