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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8号离岸服务外包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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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15)118号离岸服务外包零税率的政策,到目前为止上海税务这边还是没有落实下来如何操作,很多地方税务局都要求企业放弃0税率政策,申请享受免税政策,可是这种免税政策一旦选择就36个月不能改变,这导致企业享受不到新政的任何好处,对企业实在不公平。
其他地方税局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如果按免抵退享受0税率政策则可能面临需要交纳附加税的情况。
想请问以上两种情况是否合理?
第二种情况即: 某企业提供某项应税服务,依法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请问: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形下,是否需缴纳附加税?
8年前提出
在以往的出口退税政策中,按照规定免抵退的税额,每月确实应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但是也有不同观点认为零税率和出口退税情况不同的。在现在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还是请咨询当地税局的执行情况。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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