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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旧货涉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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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前面的文件明确使用过的物品适用税率,而后面文件又说可以按简易征收,应怎么理解?
比如家禽公司养殖购入饲料原料时所耗用的编织袋,购入时没有抵扣税款,使用完后卖给了个人,是否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还是按17%的税率征收?
谢谢!
8年前提出
企业您好:
固定资产也属于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可以根据文件的规定按征收率征收并可以享受减免税,除此之外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家禽公司购入的编织袋,购入时没有抵扣进项税,使用后转卖给个人,应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另外现行的征收率为3%,减按2%执行。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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