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登录
|
会员注册
首页
会员服务
交流活动
专家答疑
专业报告
法律法规
定制内训
业务介绍
服务流程
会员中心
增值服务
专家团队
热点问题
财税咨询
咨询登记
合作伙伴
会员企业
御财府
市场合作
战略伙伴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公司历程
公司动态
客户评价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增值服务
专家团队
热点问题
财税咨询
咨询登记
我要财税咨询
热点问题
销售返利处理
******
您好!
我公司有一家供应商与我们的全球合约中约定,在达到一定的交易金额时,供应商会退回一定比例金额。现其根据去年的交易总额,将退4.6万再加6%的增值税给我公司,其目前要求我司以“服务费”名义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其请款并支付给我司。
请问老师,这种处理方式对么?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能开么?
8年前提出
合同中对这个退回金额的性质是什么?其实听下来应该是折让,折让的话你们开具红字发票给对方,对方退钱给你们比较合理。
但是如果合同中另有规定,说明了这个退的金额是你们提供的某种和产品相关的服务,那么开具服务费也可以。
8年前回复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