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您好:
我理解在目前的增值税申报系统中,按简易征收方式申报的增值税尚无法做到与留抵税额相抵。按税法规定,处置09年1月之前购入固定资产应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但未禁止企业按一般征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可是您的下游企业有可能有不能进项抵扣的风险。请参见如下税务判例:
2013年1月6日,山西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相关年度的税务情况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认定的增值税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其他问题略):2011年4月,华润公司购进的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取得了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其按照17%税率开具的总价税为58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中有价税21817347.76元的固定资产系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此部分购进货物应当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由此,认定华润公司违规取得并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3708949.12元,应当予以转出。处理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财税(2009)9号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国税(2009)90号通知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华润公司不服,向稽查局所属税务机关提起复议,复议结果是撤消了该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华润公司对重新做出的处罚结果仍不服,再次提起复议,再次复议的结果是仍然维持了处罚决定。华润公司不服二次复结果,依次启动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最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长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增值税方面的处罚决定……”。
供您参考,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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