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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中国唯一上市的会员制O2O财税分享平台——协同共享F-council于深圳举办有关“反避税新政解读及税收筹划”研讨会,邀请到曾于深圳地税任职的反避税专家曾立新老师为在场财税同行剖析《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针对中国转让定价中集团内部服务费、集团内部服务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热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曾老师表示,从《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的第34条、第54条(如下)中可以看出:反避税会扩展到与第三方是否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税务安排。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安排。
第34条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及其税务代理人提交税收筹划方案。
第54条 纳税人和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其他合理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会中,曾老师分享了有关集团内部劳务的税收筹划案例,阐述了税务总局对关于集团内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和管理服务费的特殊考虑;同时以企业无形资产的税收案例知道与会者如何判定独立研发、委托研发、共同研发、互惠许可等交易性无形资产与营销性无形资产的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性。
曾老师的讲解使与会同行不仅充分了解了深圳地区目前税局对反避税工作的态度与工作方向, 同时对今后企业自身在转让定价等国际业务进程中,企业应该如何操作才能更好的避免风险,有了更多的警示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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