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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于上海举办“设立‘总分机构’的纳税筹划“研讨会

 

当前,大型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一种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为同一法人,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别拥有法人资格。对于跨地区经营企业而言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时所需要考虑的形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在整体经营、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成了目前企业最大的困扰。2014 7 29日,由中国唯一上市的会员制O2O财税分享平台——协同共享F-Council主办的税务筹划系列之设立“总分机构”的纳税筹划于上海隆重举行,本期活动我们邀请了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全国税务技术中心、转让定价服务组合伙人叶永青作为分享嘉宾,通过大量的实务操作案例为大家深入讲解了该问题。

本次活动还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2位资深财务同行作为观察员,某大型建筑零售行业袁总监以及快消、零售行业肖总监,各自分享了自身企业如何成功将56家子公司最终合并成为4家公司以及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战略因素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形式考量,两位观察员各自分享了个人实践经验与疑惑,并与在场同行共同探讨,一起寻找解决方案。

活动中,叶永青先生针对分公司的特殊性质导致其成为税收征管的难点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同时就同行所关心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分配规则;分支机构的流转税地位和处理;分支机构的人员、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一金;税务合规和检查、分支机构的流转税等众多问题向在场同行进行深度阐述并总结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阻碍及相应成功处理方案。演讲嘉宾也分享了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典型案例,结合企业操作难点,为企业开拓了崭新的操作思路。叶先生说,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管问题直接影响到税款的安全性,也关系到税款的地区分配问题,极易引发地方政府之间为争夺税款而进行地方保护,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等一系列问题。同时,现实中存在的征管漏洞也迫切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积极完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征管。

  通过叶先生的演讲,与会嘉宾充分了解到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界定的法律和税收考虑因素,包括在法律责任上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区别、不同税务情况下不同的纳税主体和征管规则以及公司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的处理原则,并进一步了解到财税制度改革对总分机构未来的发展和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制定应对策略。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防患于未然。与会的廖先生说,充分了解总分机构成立与运营产生的相关问题,并通过大量的实物案例了解了所得税、流转税等相关的税务影响,叶先生所讲解的案例很具有代表意义,企业嘉宾的分享也颇具指导意义。这是一个获取经验的平台同时也一个交流经验,取长补短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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