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纲领文件再度更新——专家解读106号文
2013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3]106号。从2014年1月1日起,106号文将取代37号文,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许多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以及相应业务中存在争议的增值税作出了调整,并且扩大了某些已纳入试点行业的具体应税范围,同时将影响到各地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办法的实施细则。
106号文的出台距离37号文的出台仅短短半年的时间,法规速度更新之快出乎了财税同行的意料,更给财税同行带来了新的挑战,您是否还跟得上营改增的脚步?
同行疑惑:
— 仓储服务简易计税的疑虑
“106号文讲到仓储业务可以按照征收率来核定,不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那仓储以后是不是就可以按照征收率来做,如果按照文来做的话是不是需要到税局办理相关的手续来说明是仓储业务,按照3%的征收率来征收,是不是需要什么必要的文件。”
“关于仓储业务定义,如果是租借的仓库,但是再利用仓库保管物品,那这个是不是可以算仓储。文件在注释中提到仓储,但是没有提到所属权,是企业要拥有还是可以租借。”
— 国际货代
“国际货代是否就恢复到今年8月1日以前差额征税的操作了?”
“接受航空公司账单抵进项税后,向客户开专票还是开普票?这个对报价有很大的影响。”
“106号文中提到的免税不分境内境外客户,但是不知道怎么备案和审批。”
“以后是不是不开一张发票给客户了,要把船公司的成本剥离出来,这样我们的客户就可以少承担一些费用,以这种操作方式?”
— 融资租赁
“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2013年8月1日至今已按照37号文进行申报的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未达到1.7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以继续按照37号文进行增值税差额征税?”
“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利息在实务中很难获得发票,税务局是否认可其他凭证?”
— 下游企业考量
“企业有一些产品需要国际运输业务,将来他们怎么定价对企业也会有影响,文件自己看下来也觉得确实是比较含糊,只说可以扣运费,运费的口径有多大也不知道,因为这里面也会有一些装卸费之类的杂费在里面,怎么计算还不太知道。”
此次活动,F-Council邀请税务专家与您在线上分享106号文的专业解读,期待所有财税同行的热情参与!
活动特邀嘉宾
叶永青 合伙人 全国税务技术中心 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
叶永青先生拥有超过12年的专业税务服务经验,其中包括8年以上的转让定价服务经验,除转让定价领域外,叶先生亦作为德勤全国税务技术中心的合伙人,帮助税务部同事解决关于中国和跨国税务的疑难问题,包括转让定价和国际税务问题的税务筹划等。叶先生曾服务的客户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金融业,房地产行业等。
陈丽萍 流转税高级经理 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
流程安排:
15:00 活动开始 主持人致辞
15:05 专家解读106号文
— 营改增背景
—37号文与106号文对比解析
- 新增应税项目
- 新增差额征税范围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范围增加
—106号文重点法规介绍
- 实施办法重点介绍
- 试点行业范围
- 过渡期政策
- 零税与免税
— 106号文企业应对方法
- 物流运输及国际货代企业
- 交通货代行业上下游企业重点提示
16:00 Q&A
16:30 活动结束